-
- 船员培训收费标准一览表(参考)
- 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解读
- 20规则晋升及变化图解
- 20考规实施办法
- 2023年上半年考试计划
- 海船船员培训周期及规模(参考)
- 培训项目及报名条件
- 海事局各类船员证件办结时限一览表
- 海船船员考试科目——科目及格分数线
- 海船船员考试科目——驾驶
- 海船驾驶专业适任理论、评估考试科目
- 海船船员考试科目——轮机
- 海船轮机专业适任理论、评估考试科目
- 海船船员考试科目——电子电气
- 海船船员考试科目——无线电
- 内河船员考试科目——驾驶
- 内河船员考试科目——轮机
- 引航员考试科目
- 内河船员发证资历要求
-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培训
-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项目表
-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见习资历要求
- 再有效的相关问题解答(一)
- 再有效的相关问题解答(二)
- 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
-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一览表
- 海船船员特种船货物操作
- 海船船员海进江培训
- 非自航船舶
- DP相关培训
- 其他相关培训(游艇)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申请适任证书的培训、资历和要求
- 见习记录簿
- 三副《船上培训记录簿》审核要点
- 内河船员值班规则(2020修正)
- 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修正)
-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20修正)
- 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修正)
- 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2020)
-
- 公约条约(防污)
- 公约条约(贸易)
- 公约条约(船舶)
- 公约条约(船员)
- 公约条约(其他)
- 我国已加入或批准公约
- 法律(海事类)
- 法律(行政类)
- 法律(民事类)
- 法律(其他相关)
- 行政法规(通航安全)
- 行政法规(船舶监督)
- 行政法规(船员管理)
- 行政法规(危管防污)
- 行政法规(调查处理)
- 行政法规(营运管理)
- 行政法规(行政管理)
- 行政法规(其他相关)
- 行政规范
- 国务院文件(行政管理)
- 国务院文件(疫情防控)
- 国务院文件(海事业务)
- 地方性法规(信用管理)
- 地方性法规(航行安全)
- 地方性法规(环境保护)
- 地方性法规(法制管理)
- 部门规章(行政执法)
- 部门规章(通航保障)
- 部门规章(船舶管理)
- 部门规章(船员管理)
- 部门规章(危防管理)
- 部门规章(船公司管理)
- 部门规章(海事调查)
- 部门规章(营运管理)
- 部门规章(港口航道)
- 部门规章(渔业管理)
- 部门规章(信用管理)
- 部门规章(船检管理)
- 部委文件(行政执法)
- 部委文件(应急指挥)
- 部委文件(通航管理)
- 部委文件(船舶监督)
- 部委文件(船员管理)
- 部委文件(危防管理)
- 部委文件(安全管理)
- 部委文件(营运管理)
- 部委文件(渔业、港口)
- 部委文件(疫情防控)
- 中国海事局(行政执法)
- 中国海事局(通航管理)
- 中国海事局(船舶管理)
- 中国海事局(船员管理)
- 中国海事局(危防管理)
- 中国海事局(船公司管理)
- 中国海事局(海事调查)
- 中国海事局(船检技术法规)
- 长江航务管理局
- 江苏局文件(行政执法)
- 江苏局文件(指挥应急)
- 江苏局文件(通航管理)
- 江苏局文件(船舶管理)
- 江苏局文件(船员管理)
- 江苏局文件(危防管理)
- 江苏局文件(安全管理)
- 其他直属局文件(上海)
- 其他直属局文件(辽宁)
- 其他直属局文件(河北)
- 其他直属局文件(浙江)
- 其他直属局文件(长江)
- 其他直属局文件(天津)
- 其他直属局文件(山东)
- 其他直属局文件(海南)
- 指南标准(地方标准)
- 指南标准(行业标准)
- 指南标准(国家标准)
- 检验规则(船舶)
- 检验规则(船员)
- 检验规则(港口码头)
- 检验规则(其他)
- 海事通知一
- 海事通知二
- 司法相关(司法解释)
- 司法相关(最高院文件)
- 司法相关(地方高院)
常见问题> 船员外派
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每月扣除我的部分工资作为担保金是否允许?
不允许。海员外派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克扣船员用人单位、船员用工单位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我们外派船员个人购买还是由公司购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能否将船员证书扣留在公司?
不能扣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海船船员所有证书都可以个人申请办理,而不一定需要通过船员服务机构或公司办理。 如委托船员服务机构办理,务必要选择有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并签署服务协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有有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都可以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上进行确认。请不要轻信无资质的非法中介,以免个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海员外派机构提供就业机会,可以向船员收取费用吗?
不可以。依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1.4 - 招募和安置,第5(b)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外派海员收取费用。
现在船员合同期一般为八个月,如果外派公司让船员超合同期服务,船员应该怎么办?
按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在船连续工作八个月是符合要求的。如超出合同期服务船员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咨询;如双方自愿超出合同期服务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同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还规定,船员在船服务期超过12个月享有要求遣返的权利。
更多船员外派问题详见:/questions/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