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纠纷中劳务合同纠纷占三成
发表于 2016-09-27 16:56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船员纠纷司法解释,将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分批次制定出台相关条文。在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船员法的情况下,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弥补规则缺位、统一裁判尺度、有效化解纠纷、保障船员权益等,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法制日报》记者从今日在京召开的中国海商法协会2016年年会上独家获悉的。
船员纠纷案件呈增长趋势
近年来,船员纠纷案件呈增长趋势,其中不乏因普通劳务纠纷引发的极端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法院系统受理的船员纠纷中,船员作原告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船员合同以及合同(特别是涉船员服务机构)的定性等纠纷;船员合同是否被解除(开除、除名、辞退等形式纠纷);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纠纷;请求支付船员工资、报酬及福利纠纷(工资、延时工资、未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惩罚性工资,支付遣返费及其他福利费等);要求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及补缴相关费用;涉船员人身赔偿纠纷;请求确认以上债权针对涉案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
在各类船员纠纷中,劳务合同纠纷占比最高,达29.81%。
船舶沉没合同算不算终止
与之不相适应的是,相关法律规则缺位,或对相关规则理解的差异,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
专门针对船员劳动、劳务问题的高位阶规则缺位。目前,法律层面仅有的涉船员的规定,有海商法第三章船长船员篇,内容主要涉及船员的定义、相关证书要求及船长的职责。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长、高级船员等的职务证书、专业技术培训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遗憾的是,“两部法律不涉及船员劳动或劳务相关权利义务。”最高法院这位负责人说。
例如,关于船员劳动合同的终止,目前主要依赖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相关规定,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而对于船舶沉没、失踪或完全丧失航行能力,船员合同是否终止,劳动合同法上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关于船员遣返、综合工时制下船员工资的计算等,法律均无规定。
地方屡屡出台指导意见
在高位阶规则缺位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法院先行先试,制定了适用于辖区内的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本辖区的裁判尺度。
其中,上海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江高院发布了《船员劳务纠纷若干疑难问题解答》,广东高院下发了《关于审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位负责人介绍,未制定相关指导意见的地方法院,有时也会参考上述意见。“在相关立法尚未跟上的情况下,为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解决案件审判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证据不完整查证工作量大
据了解,船员纠纷司法解释已经完成了问题收集及各法院对问题的反馈意见征集。
船员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诸多难题,也影响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查清事实的难度较大,是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据了解,证据不完整、缺失或数量巨大,在这类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一些案件中船员与船公司无书面劳动合同。对于不签订合同的责任,双方相互指责。涉及社会保险的相关请求也存在类似现象。
一些证据的提供存在困难。如考勤记录、轮机日志、航海日志的文件一般随船,远洋船舶船员的出入境记录在出入境机关保存。船方出具或者要求船方出具后,一些船员指责船方涂改了相关记录,证据造假,鉴定成本高、耗费时间长,时间精力财力成本高于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
此外,证据查证工作量大。相关诉讼请求时间跨度大,一些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出入境记录等证据数量繁多,查证强度及计算强度高。船员工作特性所致船员本人出庭率相对较低,细节事实代理律师不知情。
而这些难题的存在,都使得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备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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