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18-09-11 17: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有关工作安排,决定对近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简称入沪船舶)实施专项安全监管。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时间
(一)2018年9月15日至1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凡下一港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专项信息报告,应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二)2018年10月1日至1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凡下一港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对船舶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管控区域
在上海港黄浦江及长江上海段设置核心管控区、周边控制区、外围防范区、预控区等4种水上交通管控区域。主要包括如下海事机构辖区:闵行海事局、黄浦海事局、杨浦海事局、吴淞海事局。
1.核心管控区
黄浦江徐浦大桥至杨浦大桥之间水域。
2.周边控制区
黄浦江闵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杨浦大桥至轮渡东嫩线之间水域。
3.外围防范区
黄浦江大治河口下游100米处至闵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东嫩线轮渡至吴淞口101#灯浮之间水域。
4.预控区
大治河口下游100米处上游相关水域以及长江上海段水域。
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上述管控时间已在或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中国籍船舶应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专项安全检查,上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一)适用船舶应于9月15日前或抵达适用水域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二)专项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海船见附件1,内河船见附件2)所列检查项目。
检查中应重点核查船舶是否携带“低慢小航空器”,如发现船舶携带“低慢小航空器”,应要求船方立即就地处置,禁止带入上海。对就地处置有实际困难,并提出客观证据确需带入上海的,船舶应在《船舶信息报告表》(附件4)声明栏中申报船舶所携带“低慢小航空器”的种类、型号、数量,明确封存措施,并保证在上海水域不使用“低慢小航空器”。
(三)实施专项安全检查时,应检查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附件3)
船舶保安专项检查
对拟由境内港口出发进入上海黄浦江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由船舶抵达上海黄浦江水域的上一国内停靠港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实施船舶保安专项检查。由境外港口直接抵达上海黄浦江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由拟靠泊所在上海海事局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实施船舶保安专项检查。
(一)适用船舶应于10月1日前或抵达适用水域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保安专项检查。
(二)船舶保安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保安专项核查表》(附件5)所列检查项目。如船舶进入PSC窗口期,船舶保安专项检查应结合港口国监督(PSC)工作开展。如船舶未进入PSC窗口期,可仅限于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三)船舶保安检查中要结合船舶保安相关记录核查在船人员信息和船舶是否携带“低慢小航空器”,要核查船舶保安员是否熟悉不同保安等级对应的措施
专项信息报告
(一)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和支流河道的中国籍船舶,应在预抵上海港黄浦江水域和支流河道的上一港口办理船舶出港报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和《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同时按规定如实报送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上一港为境外港口的在上海办理进口岸手续时进行上述报告。
(二)船舶离港后因经营需要更改目的港驶往黄浦江水域的,应在进入相关黄浦江水域前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三)固定或长期在上海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在9月15日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四)拟由境内港口出发进入上海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船舶抵达管控水域的上一国内停靠港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时提交《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和《船舶保安专项核查表》。上一港为境外港口的在上海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时报告。
(五)“低慢小航空器”申报信息管理。对拟进入上海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船舶在提交《船舶信息报告表》时应在“船长声明”栏声明船舶未携带“低慢小航空器”。对就地处置有实际困难,并提出客观证据需携带的,船舶应在声明栏中申报本船携带“低慢小航空器”种类、型号、数量,明确封存措施,并保证在上海水域不使用“低慢小航空器”。
注意事项
(一)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和支流河道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组织船舶开展开航前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船舶应确保船上自动识别系统(AIS)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的畅通。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或损坏的船舶不得进入上海黄浦江水域。若进入上海黄浦江水域后,发现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指令。
(三)除紧急情况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潜航器、无人艇等,专项安全监管期间在上海黄浦江水域不得释放。如确有释放必要者,应提前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征得同意。
(四)船舶应当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本通知所指“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动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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