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新版《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修订《规定》)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主要对各级海事部门审批权限和期限、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和船舶管理公司类型、整改期限和处理措施进行了一些调整。
你知道本次新规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吧。
为让航运公司和船员朋友读懂新修订《规定》浦东海事局详细解读新修订《规定》带来的五大变化↓↓↓
01、审批权限的调整
新修订《规定》将列入和脱离重点跟踪审批权限、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权限调整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重点跟踪船舶管理更加高效。
02、船舶列入重点跟踪条件发生变化
(1)新修订《规定》将外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范围进行了修改,不只局限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滞留。
(2)新修订《规定》增加第(二)项“连续12个月内因配员不足、恶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故意非法排污、超载、内河船涉海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2次的”列入条款。
(3)新修订《规定》 第(四)项调整为对于“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或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擅自对船舶进行重大改建的”,对于船舶重大改建的描述有所变更。
(4)新修订《规定》删除原第(四)项,第(五)项内容调整为“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船舶将列入重点跟踪。
(5) 新修订《规定》第(六)项,根据《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将“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描述进行了修改和统一。
(6)新修订《规定》新增第(七)项,根据《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要求新增需要列入重点跟踪的条件。
03、对中国籍船舶解除重点跟踪条件的变化
新修订《规定》新增了对于因属于“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而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脱离时需“等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后,航运公司可向船籍港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
04、对外国籍船舶解除重点跟踪条件的变化
(1)新修订《规定》新增了列入重点跟踪的外国籍船舶的解除时限,必须要“自列入之日起3个月后”,增加了时间要求。
(2)新修订《规定》调整“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向上级提交脱离重点跟踪船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工作时限,由3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05、新修订《规定》新增的其他要求
新增了船舶列入重点跟踪期间再次发生列入重点跟踪条件的情形时的强化管理措施。
(1)新修订《规定》延长了脱离期限。
(2)新修订《规定》明确了12个月内未能成功脱离的中国籍船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所属航运公司进行约谈。
温馨提醒
新版《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对于重点跟踪船舶的监管、船舶脱离重点跟踪,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改变船舶所有人、管理公司、船名、船籍港等船舶基本信息,并不能改变船舶的重点跟踪状态。
因此重点跟踪船舶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航运公司接手新船以及日常管理中务必对船舶的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建议航运公司认真学习新修订《规定》全文,不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免责申明:本文来自浦东海事;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54seaman.com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