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 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船员服务业务管理,提升船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晰船员服务业务从业范围
船员服务业务包括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
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称为船员服务机构,包括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即海员外派机构),其监管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执行。
二、强化船员服务业务备案管理
船员服务业务信息实行备案管理,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首次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时将业务基础信息(见附件1)报所属辖区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开通中国海事综合服务系统相应的业务权限,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报备年度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见附件2)。
仅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可在工商注册地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力度
船员服务机构相关备案业务信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对外公布,为船员就业和选择船员服务机构提供便利。
船员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备案信息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规范服务机构从业活动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严禁超出服务项目提供船员服务和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代理船员申请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严格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时,应当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
同时,应加强船员服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的学习掌握,严格遵守、规范从业,切实履行责任义务,不断提升船员服务质量。
本通知发布前,已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船员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年度备案表》及《船员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备案表》一并报所属辖区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航运公司为公司自有船员代理船员办理相关手续的,参照船员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未按要求备案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暂停其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中相应的业务权限。
未取得相关资质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由属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人社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3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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