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的书面记录
书面证据可以提供重要的数据,应该像物证一样有条理地加以保存和保护。这些信息可能以日志、设备读数、航向记录器轨迹、许可证、文件、证书、文件、照片、影像资料的形式存在,这些信息可以存在于现场或在其他地点。
一些工作/过程/系统记录仅在工作日或本周保留,因此需要对其快速识别,以确保其安全。在某些情况下,重要的文件可能是一种调查人员不熟悉的语言。如果是这样,最好多带几份文件,以便后期翻译。船员也可以帮助指出你所要求的文件。
事故调查计划应包括确定要收集的记录,以及负责收集记录的人员,因为记录并不一直存在于事故现场。显然,只有随着调查的进展,一些书面证据的要求才会出现。如果有船舶程序和工作指南的电子副本,也是值得收集的,但一定要检查船上的纸质副本,因为其中可能有修订或缺失的章节。
文件常常为确定事故的因果和促成因素提供重要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用于:
● 彻底检查造成事故发生环境的政策、标准和规范
● 指出涉及事故的人的态度和行为
● 揭示一般在口头证词中不成立的证据
书面证据经常被分为四类:
● 管理控制文件,传达对工作如何、何时、在何处以及由谁执行的管理期望
● 表明工作活动过去和现在的表现和状态,以及所涉及的人员、设备和材料的记录
● 确定与工作活动有关的特别研究、分析、审核、评价、检查、询问和调查的内容和结果的报告
● 描述响应其他类型文档所采取操作的后续文件
总的来说,这一证据为可能为导致事故的错误、故障和失灵的潜在原因提供了重要线索。对文件的分析可能涉及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交叉检查包含相同信息而来源不同的文件,二是科学分析。
分析包括将驾驶台动态记录簿与机舱记录交叉核对。
同时期的记录,即事故发生时的记录,具有更大的价值,这一点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记录下来的航海日志副本,如用正确的方法抄下来的废弃航海日志,其价值有限。更有价值的是船舶记录与外部来源记录的交叉核对,如交管中心记录、港口控制记录或日志、码头记录、警察记录、海关记录,甚至电视或广播记录。
调查人员必须保持开放的心态,从多方面思考,问问自己:“还有谁可能有类似的信息?”,使证据得以核实。
2.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事故调查必须彻底检查组织的关注点、管理系统和直线管理监督过程,以确定这些领域的缺陷是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调查小组应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通过所有管理层级考虑整个管理体系。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重点不应该指向个人。
ISM规则文件应作为例行检查事项。重要的是要确保遵守了规则中的程序。船舶经营人的“符合证明”有效期为5年,须经过年审签注。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须经主管机关的定期核实。规则中的所有方面对调查人员都是重要的,包括但不限于:
● 培训(ISM规则6.2)
● 规则信息和语言(ISM规则6.6)
● 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计划、指南、检查单
● 预防(ISM规则7.0)
● 应急准备(ISM规则8.0)
● 不符合事件的报告(ISM规则9.1)
● 改正行动(ISM规则9.2)
● 保养(ISM规则10.1)
● 文件(ISM规则11.1)
● 关键设备(ISM规则10.3)
● 内审记录(ISM规则12.0)
如果有偏离规则的地方,重要的是要识别不符合以确定偏离是否符合合理的决策。根据事件的不同,可能还需要检查船舶的“不符合事件”报告(ISM规则9.1),以及管理部门收到的此类记录和后续行动,其中可能包括纠正行动的记录(ISM规则9.2)。
有时,事故中出现的问题可能在以前的审核中就已经被识别出来,并找到纠正措施未能防止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就很能说明问题。
3.影印
调查人员应注意文件的影印本可能不能真实地描述原始文件。在原始文件上可能很明显的擦除和或使用修正液,这可能不会在文件的影印本上出现。更有甚者,涉及事故的日志,可能整页被删除。如果调查人员没有检查正本文件,他将无法确定所提供的影印件是真实及准确的副本。在接受文件的影印本之前,调查员应将影印本与原件进行比较,以确保原件没有任何改动。
使用数码相机,通常也很容易拍下文件的相关页面,这样可以更好地显示原件。船上的影印机质量也可能参差不齐,把文件带到岸上复印可能会反映出文件的问题。
4.电子证据-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在过去,海事事故调查非常依赖传统的“侦探式工作”,其重点是采访目击者,从他们的叙述中得出所发生的事情。不同的证人会对同一事件讲述不同的故事,而调查人员的工作是将不同的叙述合并成可能的事件序列,但这往往是一个困难的过程。现在电子时代,我们有更多的“铁证”可以用来支持或反对证人的叙述。目前,海上事故调查人员可用的主要电子工具是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和简易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相当于飞机的黑匣子。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记录和船舶数据存储于一个受保护的胶囊中,通常也会在电脑的硬盘上,用来存储:
● 日期和时间
● 主要的警报
● 船位
● 舵令和舵角
● 船速
● 车钟指令和状态
● 航向
● 船体开口状态
● 驾驶室声音
● 水密门和防火梦状态
● 通讯音频
● 应力和船体强度
● 雷达
● 风速和风向
● 测深仪
并不是所有这些部件都是强制性的,如船体应力这样的部件,只有在船舶安装了这样的设备时才会进行记录。很显然,在涉及VDR或S-VDR的案例中,调查人员在协助事故调查时可能获得的大量潜在证据。
在装有VDR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必须确保船舶尽快采取必要步骤保存这些证据,因为如果不采取行动,证据可能会在海上事故或事件发生12小时后丢失。如果船舶载有VDR,调查人员有权获得记录在其中的信息。还是建议从船东、营运者、船舶那获得确认,确认已经采取了这些步骤。
3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商船应配备VDR或S-VDR。
如果进行安全调查的调查人员没有必要的资源来恢复、提取或评估数据,他应请求其他国家(如果调查是根据《事故调查规则》(The Casualty Investigation Code (CIC))进行的)或VDR制造商提供帮助,同时考虑到:
● 回放和分析设备的能力
● 可用资源的及时性
● 回放设备的位置
● 下载和回放数据所要求的设备和知识
● 数据回放所要求的额外信息
● 分析已记录数据的时间要求
如果在弃船和船舶灭失之前,VDR不可存储并且数据未被检索,调查人员必须根据VDR中包含信息的潜在价值,对恢复VDR的可行性和成本进行权衡。应考虑存储容器遭受持续损坏的可能性,并可能需要专家的专业知识,以确保恢复和保存证据的最佳时机。此外可能需要船东、保险公司,以及VDR和存储容器制造商的协助和合作。
5.证据保管和控制
证据的保管和控制对调查的完整性和可信度是必不可少的。证据的安全和监管对防止其被篡改或丢失十分必要,同时可以确保收集到的证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如果司法调查与安全调查同时进行,则有关司法当局将要求按其标准保存证据以确保日后在法庭上使用证据。如果事故调查当局不能遵守或达到这一标准,极有可能不得不由司法当局依法占有,而且必须通过谈判取得证据。这可能对调查机构的调查造成重大阻碍,在最差的情况下,司法当局甚至可能不允许取得证据。
在调查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如有必要,应建立一个联络点,负责确保为从事故中移除的所有证据建立一个保管链。理想情况下,关键证据应该留在原地直到调查人员到达。类似于以下指南的证据控制程序有助于确保证据没有掺假、损坏或丢失,以及后续管理和其他相关测试是有效的。
●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对证据在其原有位置进行拍照和或摄像,证明其没有被救助或援助干扰。应该维护一个日志,说明拍摄照片和视频的位置、日期和时间。
● 建立证据记录,包括:
◎ 现场移除的物品明细
◎ 物品移除现场的日期和时间
◎ 移除现场物品的人员
◎ 这些物品的计划存放位置
证据应以签字转移(接收人和移交人的签字)的方式进行控制,并且仅供事故调查期间需要检查和使用证据的人使用。应立即妥善保管这些证据,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控制证据的使用。作为证据室的房间或办公室套间应受到限制。
书面证据很容易被忽略、放错地方或拿走。文档可能被修改、破坏、误解或电子损坏。计算机软件和磁盘暴露在磁场中就能被擦除。与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一样,书面证据应收集、盘点(记录)、控制和妥善保管(如有必要,应锁在存放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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