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航速,平安你我。为了维护珠江口水域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且遵守《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分则明确的航速限制要求。
一、珠江口水域的限速要求
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高速客船除外。
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
在以上水域顺航道航行的船舶在通过横越区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其中横越区范围是:
(一)1号横越区:1号横越区的1号横越标与4号横越标之间,约3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二)2号横越区:2号横越区的1号横越标与4号横越标、5号横越标、6号横越标三点连线之间,约为6.5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船舶横越区以横越标(专用标,莫(Z)黄12秒)标示界线。
横越区
船舶航经航道弯曲航段、交通密集区、桥梁水域、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者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船舶在东河道(是指珠江广州河段东圃特大桥至人民桥之间的干流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不得低于4节。
紧急情况时,船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并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二、能见度不良天气下的限速要求
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的水域,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0节;舢舨洲至黄埔的水域,船舶航速不得超过8节。高速客船除外。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能见度不良情况的水上交通管制。
能见度持续变差时,船舶除遵守上述限速规定外,还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其他管制措施。
三、特殊船舶的限速要求
船舶在珠江口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且航速不得低于5节。
前款所称超长是指拖带长度200米以上,超宽是指拖带宽度40米以上。
船舶不能满足第一款航速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温馨提醒
希望广大船员朋友们谨记各个航段的船舶限速规定,按要求采取对应的安全航速航行,谨慎驾驶,以策安全。如遇水上险情,请及时拨打水上求救电话“12395”。
供稿 | 交管中心 郑增胜
审核 | 曾平
编辑 | 微信编辑小组:殷飞
编审 | 宋腾飞、袁博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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