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不超过20%怎么处罚?不知道的,建议收藏!
发表于 2022-02-10 17:04
海上 010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保持安全航速
违反条款 | 1.《海安法》第43条第1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处罚依据 | 《海安法》第103条第1项《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8条第1项 |
处罚对象 | 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船长、责任船员 |
处罚额度 | 2万-20万+2000-2万 |
备 注 | 双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 |
法条原文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款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2.《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1项: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3.《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8条第1项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裁量基准
1.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20%以内的行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2-3万元;船长: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4个月;责任船员: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4个月
2.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3-4万元;船长: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5个月;责任船员:4000-6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4个月
3.客船、危险品船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4-5万元;船长:8000-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6个月;责任船员:6000-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5个月
4.造成一般等级事故或险情的;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5-10万元;船长: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12个月;责任船员: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12个月
5.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10-20万元;船长:吊销适任证书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向下划动查看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使用说明
一、基准表中“案由”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
二、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
三、基准表中所列仅为海事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未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涉及到基准表以外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基准表中“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包括一般等级事故。“小事故”指的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
五、基准表中“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如没有直接规定,裁量原则按照《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六、基准表中“险情”是指海上险情,即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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