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试点的通知
发表于 2018-06-10 15:26
来源: 船员履约发布
为推进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全面有效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根据《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6〕202号)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2018年船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海船员函〔2018〕205号)的部署安排,决定在上海、山东、浙江、广东、深圳辖区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试点。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试点辖区范围】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推动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督促航运公司(船东)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体面工作。试行《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试行)》,培训海事劳工检查员队伍,进一步完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履约机制,为全面推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船舶为所属辖区内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海船,包括辖区内航运公司(船东)所有的或其管理的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未纳入公司管理的但在本辖区登记的海船。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以及仅在港区、内河、遮蔽水域和岛际间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工作安排
此次检查以“船东属地管理”为原则部署开展工作。各试点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并做好与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对接协调工作。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意义
推进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下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履约工作的全面实施,既是《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公告》的明确要求,也是我国全面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必然途径,有利于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对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协同合作,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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