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单位,各直属海事局:
为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我局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直属海事局组织辖区船员、相关行业企业、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做好意见征求工作,汇总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于2020年8月1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李跃全;联系电话:010-65292498;
邮箱:cygl@ms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 规则》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 年第 11 号令)(以下简称“20 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注:“20规则”尚未发布实施)
第二条 “20 规则”第五条适任证书“限制项目”栏应明确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等内容,包括:
(一)船舶种类分为: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大型船舶、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极地水域船舶、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三)特殊设备操作分为: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限制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20 规则”的规定签注。
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载明适用限制,但应持有相应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条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限制的,应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相应内容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其中申请消除适任证书船舶种类限制的还需要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合格证。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客船、滚装客船任职限制时,对于在两港间航程 50 海里及以上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还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仅适用非运输船限制的,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参加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加考科目、项目且考试合格,并完成相应见习。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2 号令)(以下简称“11 规则”)适任证书且持有有效的特殊类型船舶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其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无需申请消除相应特殊类型船舶的限制(客船、滚装客船除外),可以继续在该类型船舶上任职。
第四条 “20 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船员信息变化需要变更适任证书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现场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变更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同原证书。
船员办理适任证书时提交的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机关现场办理信息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五条 “20 规则”第七条中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甲板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轮机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
第六条 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入级证书上注有拖***能的三用工作船可视为拖轮,在该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需按“20 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持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七条 “20 规则”第九条中管理级是指作为 500 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船长、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在海船上服务并履行相应职能;操作级是指作为未满 500 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的船舶船长、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在海船上服务并履行相应职能,以及作为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在海船上 服务并履行相应职能;支持级是指作为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在海船上服务,并在操作级或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能。
第八条 船员取得适任证书需符合“20 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按照国家船员健康标准开展检查,并为符合健康标准的船员签发健康证明。
在 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已经注册为海船船员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听力检查标准可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3.0kHz 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 30dB;船长和甲板部以外的其他船员听力检查标准可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 0.5、1.0、2.0、3.0kHz 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 40dB。
第九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附录 1)和“20 规则”规定的相关材料;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持有船长或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新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在签发新适任证书时,应注销现持有的船长或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船员持有特免证明担任比其适任证书高一级职务时的任职资历可以视为其担任适任证书载明的职务,作为其按“20 规则”第十九条第(一)(二)项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以及申请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资历。
5 年内履行了不少于 2 年的等同于“20 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所要求海上任职资历的职能的(包括海务和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船上见习公司培训师,A 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船员考试考官、评估员,引航员等),提供任职资格证明和单位出具的履职证明材料,可以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十一条 被吊销适任证书根据“20 规则”第二十二条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的,以及被注销适任证书根据“20 规则”第四十九条申请评估和发证的,航区和等级与原适任证书保持不变,职务降低一级。其中,三副、三管轮的低一级职务指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对于已经持有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的,无需重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评估和发证。
船员根据“20 规则”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时,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十二条 “20 规则”第二十七条“初次申请”是指第一次申请适用于客船的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已经持有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二管轮、大管轮适任证书的申请高一级职务适任证书不属于“初次申请”。
第十三条 适任考试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确定的适任标准和范围实施,适任考试科目和项目见附录 2。船员应按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考试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申请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和评估分开申请。
船员申请理论考试初考或评估初考时,应一次性申请全部理论考试科目或者评估项目,并递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附录 3)、身份证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和船员服务簿等申请材料,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相关信息记录的免于递交有关材料。每申请 1 次补考,不论申请科目或者项目的数量,均视为 1 次。
船员申请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初考和评估只能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理论考试补考可向任何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第十四条 “20 规则”第三十条第(二)项“适任证书类别”指的是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或者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及其航区、等级、职务等。
第十五条 船员参加适任考试,无特殊规定,理论考试和评估各仅有 1 次初考和 5 次补考机会,理论考试初考或评估初考开始之日(以较早日期起算)起 3 年内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未全部通过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适任考试成绩有效期自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 5 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考试者,自初考之日起 3 年内,仅下列科目或者项目不合格,其已合格的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沿海航区相同职务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
(一)船长和驾驶员“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目;
(二)轮机长、轮机员“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三)电子电气员“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四)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五)电子技工“电子技工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申请 GMDSS 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自初考之日起 3 年内,除 GMDSS 英语阅读考试科目和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外,其他科目、项目均已合格,经本人书面申请,其他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 GMDSS 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科目、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20 规则”第五章的承认签证除了船长和高级船员的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外,还包括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培训合格证承认签证。
“20 规则”第四十二条中申请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培训主要包括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法规及管理等内容,考核方式为理论考试,语言为中文。
第十八条 有“20 规则”第四十八条情形的,由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适任能力考核;发生在境外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适任能力考核。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由实施考核的海 事管理机构注销其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其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 “20 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服务航区。
在港作拖轮上工作的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以其连续在船任职日期的三分之二计算。
船员服兵役期间的时间不计入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发证要求的时间限制,自服役期满之日起予以顺延。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所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应是自参加岗位适任培训之日起向前计算 5 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无需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应是自申请考试或者发证之日起前 5 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 50 海里及以上客船、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和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 50 海里及以上客船、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所需要的其他种类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不限于近 5 年内。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
船上见习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或电子电气员资历,可相应作为申请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船上见习资历。
持有适用于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驾驶员在非运输船上的服务资历不能作为其适用于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二十一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20 规则”六十四条规定的仅适用于在本辖区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 50 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 100 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220 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摩托艇驾驶员。
对于本条第一款(一)项不另行制定办法的,按“20 规则”两港间航程 50 海里及以上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要求执行;对于本条第一款(二)(三)(四)项不另行制定办法的,按“20 规则”规定的航区、等级和职务的相关要求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船员称为“小型海船船员”。
第二十二条 “20 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项规定的小型海船船员和海上公务船船员申请“20 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附录 4、5 规定的任职资历要求。小型海船船员和海上公务船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和实操评估项目按“20 规则”职务晋升的要求实施。
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未满 500 总吨大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增加航线设计、雷达操作与应用、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项目;申请未满 750 千瓦海船大管轮适任考试者,还应增加电气与自动控制、动力设备操作评估项目;申请未满 500 总吨船舶二副、三副适任考试者,免于《航海学》《船舶管理》两个科目考试;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船舶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免于《船舶主机》《船舶管理》两个科目考试;申请未满500 总吨船舶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免于《水手业务》科目考试;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船舶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免于《机工业务》科目考试。小型海船船员通过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的,免于船上见习。
第二十三条 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培训许可的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自其取得相应许可之日起入学的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航海类毕业生),完成毕业报备后,在校期间未申请适任考试的,毕业 5 年内,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适任考试。航海类毕业生在毕业 5 年内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通过者,具有不少于 12 个月相应的支持级海上服务资历的,可在毕业 5年后毕业 10 年内申请相应操作级适任考试;毕业超过 10 年及以上的,申请相应操作级适任考试,应重新参加培训。
第二十四条 通过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并通过《水手值班》和《水手工艺》评估的,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考试。
已经持有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已经持有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电子技工适任证书;已经持有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的,通过《水手值班》和《水手工艺》评估后可以申请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三副、三管轮或者电子电气员海船船员培训项目的船员培训许可,且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以及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以校内培训和船上培训相结合分段完成岗位适任培训的,满足以下要求,其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全部或者部分计入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一)已设置符合《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要求且与拟开展培训安排相适应的培训课程,包括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学人员,编制与培训计划相适应的船上培训记录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开展船上培训前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规定岸基培训所有内容的,可直接采用中国海事局发布的相应船上见习记录簿。
(二)培训课程在开展培训前应经辖区直属海事局确认,并已由直属海事局向中国海事局报备。
(三)开展船上培训前已按规定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直属海事局按以下规定计入其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一)完成不少于12 个月船上培训、见习,且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 6 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船上培训、见习不低于中国海事局发布的相应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规定要求,并已通过辖区直属海事局评估确认的,可以认可其 12 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资历;但未经辖区直属海事局组织的评估确认或经辖区直属海事局组织的评估确认未达到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培训要求的,不予认可见习资历。
(二)完成了不少于 12 个月船上培训、见习,但未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 6 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的,可以根据其船上培训计划的安排,认可其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资历。
第三十条 持有“11 规则”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的,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在与适任证书限定的吨位、功率相适应的船舶上继续任职。适任考试和发证过渡安排如下:
(一)参加“11 规则”500 总吨及以上至 3000 总吨或 30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适任考试,以及参加“11 规则”750 千瓦及以上至 3000 千瓦或 3000 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且成绩通过的,完成船上见习后可以申请“20 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 750 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有部分科目或项目未通过的,补考按“20 规则”科目或项目执行,成绩通过并完成船上见习后可以申请 “20 规则”500 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 750 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
(二)持有“11 规则”500 总吨及以上至 3000 总吨三副、二副或者 750 千瓦及以上至 3000 千瓦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满足“20 规则”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的规定的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的,可以申请“20 规则”500 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 750 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对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第十九条要求的海上任职资历可以是500 总吨及以上或 750 千瓦及以上的资历。
持有 “11 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且已持有有效的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者,可继续申请换发“20规则”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本规则实施之日前已经参加两年制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视为“20 规则”附件表注中规定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学生,参加适任考试和申请适任证书按“20 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二)“轮机长”系指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三)“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四)“特殊类型船舶”系指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船、大型船舶、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和极地水域船舶等有特殊培训要求的船舶。
(五)“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经历。
(六)“职能”系指 STCW 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19〕292 号)同时废止。
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rar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