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船员培训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对船员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船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将整理汇总后的意见于12月9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赵振宇; 电 话:010-65293477;
传 真:010-65293482 ;邮 箱:cygl@ms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员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行为,保证船员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对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培训机构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三)海事管理机构接获有关可能影响培训质量和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投诉或举报,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对所涉及的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实施针对性检查。
第六条 培训监督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第七条 从事船员培训监督检查的人员应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熟悉船员培训管理的相关要求,并按照船员培训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检查人员和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执法资料等,以满足开展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船员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培训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守秘密。
海事管理机构可使用远程监控等方式作为监督检查的辅助手段。
第十条 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当熟悉被检查培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课程确认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情况,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中对检查的内容逐项记载,发现存在缺陷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检查结束后交培训机构代表签字确认。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一式三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培训机构应当配合,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资料,开启和测试相关设施设备,并指派专人陪同。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发现船员培训机构存在缺陷的,可按以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一)存在的缺陷可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且未影响到培训活动继续开展的,责令立即改正。同一个项目相同缺陷重复出现两次及以上的,可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二)存在的缺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规定处理。
(三)存在的缺陷是由于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造成的,对该船员培训机构实施跟踪审核。
检查中发现船员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未能及时改正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法撤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纠正并记入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记录。
第十五条 船员培训机构在改正《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员培训机构复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查人员对复查项目进行跟踪验证:
(一)改正措施是否按规定的日期完成;
(二)各项改正措施是否都已落实;
(三)改正措施是否达到效果;
(四)改正措施实施情况是否有记录和保存。
经验证表明缺陷已按要求改正的,检查人员应在相应的《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上注明跟踪验证情况并签名。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后返回后,应立即将《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上交海事管理机构,归入船员培训机构档案。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保持其连续、完整,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毁损。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缺陷”,系指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执行、任课教员实际任课及授课情况、设施设备与教材的使用和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以及学员出勤等方面未满足船员培训相关规章、技术规范等要求的情况。
(二)“限期改正”,包括当期培训结束前改正、下一期培训开班前改正、一个月内改正、三个月内改正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6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海船员〔2010〕23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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