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从交通运输部官网获悉,按照国家标准制订计划安排,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计划编号:20183402-Q-348),规定了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入易发生缺氧危险的船舶封闭处所时的安全程序和措施,包括基本要求、预防管理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与培训和应急救助与演习,适用于进入营运船舶封闭处所的作业,代替GB 16993—1997《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以下简称原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海学会、中国港口协会、上海海事大学,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部科学研究院、水运科学研究院、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我部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计划编号:20183402-Q-348),现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送你单位,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1月11日前书面反馈我部。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也可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通知公告栏(http://xxgk.mot.gov.cn/)查阅下载。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董丽丽;
电话:010-65292100(兼传真)、65292803;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政编码:100736;
电子邮箱:donglili@mot.gov.cn。
附件:
2.附件2.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rar
3.附件3.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部水运局、海事局。
文档附件:
附件1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单.doc
附件2.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pdf版本.pdf
附件3.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据悉,船舶货舱和封闭舱等封闭处所由于可能存在缺氧、有毒、有害气体环境,其作业具有较高危险性,强制性内容主要涉及人身安全问题,与保障人员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
此外,SOALS公约、IMO A.1050(27)决议也包括相关的强制性要求。
因此,本标准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与国际公约、标准相适应的强制性要求,有利于统一技术要求,提升标准适用性。
此外,标准解决了原标准空气质量要求中缺氧条件下的氧气含量指标与《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存在不一致问题,提升强制性国家标准间的协调性。
本标准自1997年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船舶、港口企业船舶船舱装卸、封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被国内船舶运输企业、港口单位广泛应用于企业安全体系建设工作中。
标准的修订完善将进一步提升船舶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发挥标准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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