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关于发布《武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武汉VTS服务指南》的通告
通告2022年14号 2022年9月9日
现发布《武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武汉VTS服务指南》,请遵照执行。
武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武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武汉VTS系统”)的作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VTS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VTS水域”),即长江干线武汉白沙洲长江大桥桥轴线(长江中游航道里程约10.8公里)至长江干线北岸涨渡湖闸与南岸泥矶过河标连线(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984公里)之间的水域。
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以下船舶通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报告线前,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一)客(汽)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
(二)危险品运输船舶;
(三)船队;
(四)海船和外国籍船舶;
(五)10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六)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船舶。
船舶动态报告的内容为船名、船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始发港、目的港、装载情况、最大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以及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船舶拟进入VTS水域设置以下报告线:
(一)上行船舶报告线为北岸涨渡湖闸与南岸泥矶过河标连线水域(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984公里);
(二)下行船舶报告线为武汉沌口长江大桥桥区下界水域(长江中游航道里程约18公里);
(三)自汉江驶入长江报告线为汉江河口(即南岸嘴与龙王庙连线水域)。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船舶(定线渡船除外)还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航行动态及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一)在VTS水域内始发;
(二)在VTS水域内靠离码头和锚泊前后。
第七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船舶发现VTS水域助航航标异常、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九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遵守《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试行)》《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时,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遵守有关规定,并与周围船舶和设施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锚泊、靠离泊作业应遵守有关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内和禁止锚泊的区域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进行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应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VTS中心实施交通组织时,有关船舶应当按VTS中心指定的先后顺序、航速和航路行驶或在指定水域停泊。
第十四条 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应服从VTS中心和现场海巡艇的指挥,全力进行救助。
第四章 通信联系
第十五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10频道为船舶在VTS水域的工作频道,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为船舶之间的联系频道。
第十六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和10频道上守听,接受VTS中心的询问并如实回答。
第十七条 VTS中心与船舶之间的通信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十八条 当VTS水域发生紧急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时,VTS中心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或10频道实施交通指挥或者安全信息播发。
第十九条 船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打断正在规定频道上进行的报告,禁止在规定频道上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五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条 VTS水域发生异常情况或恶劣气候时,VTS中心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6、10频道播发安全预警信息或安全提示。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提供相关的水文气象、航道维护尺度、航行通(警)告和其它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相关船舶应服从VTS中心指挥。
第二十二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请求,VTS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的职责关系,涉及船舶安全的决定权仍在船长。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安全或危害水域环境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VTS水域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VTS服务指南-(中国)-(武汉船舶交管中心)
一、VHF程序
(一)分区
武汉VTS覆盖区为长江干线武汉白沙洲长江大桥桥轴线(长江中游航道里程约10.8公里)至长江干线北岸涨渡湖闸与南岸泥矶过河标连线(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984公里)之间的水域。
分区工作频道
武汉船舶交管中心 VHF CH10
在交管水域内船舶应呼叫武汉船舶交管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并必须在相应VHF频道上保持守听。
(二)其他频道
长江水上交通信息区播联播 VHF CH01
长江机动船舶间航行避让通信 VHF CH06
国际遇险、紧急、安全和呼叫频道 VHF CH16
(三)武汉VTS覆盖区域示意图
四种特殊的线(VTS界线、引航线、分区线和报告线)如下表所示:
二、船舶报告
(一)适用船舶
客(汽)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舶、船队、海船、外国籍船舶、10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船舶。
(二)驶入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通过报告线,即将驶入交管水域时。
2.报告线:上行报告线为北岸涨渡湖闸与南岸泥矶过河标
连线水域(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984公里);下行船舶报告线为武汉沌口长江大桥桥区下界水域(长江中游航道里程约18公里);自汉江驶入长江报告线为汉江河口(即南岸嘴与龙王庙连线水域)
3.报告对象:武汉船舶交管中心。
4.报告方式:VHF CH10。
5.报告内容:船名、船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始发港、目的港、装载情况、最大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及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进港船舶还需报告拟靠泊的码头、泊位或锚泊的停泊区(锚地)
(三)抵港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抵达VTS覆盖区内泊位或者锚地。
2.报告对象:武汉船舶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10。
4.报告内容:船名、船位、船舶种类、拟靠泊位或锚地、航行动态和交管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四)开航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离泊或起锚前。
2.报告对象:武汉船舶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10。
4.报告内容:船名、船舶种类、船位、船舶尺度、目的港、装载情况、最大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及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五)事故报告
L报告时机: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
2.报告对象:武汉船舶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10和其他一切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事故概况、救援需求和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六)异常情况报告
1.报告时机:发现VTS水域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
2.报告对象:武汉船舶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10和其他一切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异常情况。
三、提供的服务
(一)信息服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向船舶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1.他船动态信息;
2.水文气象信息;
3.航道维护尺度;
4.航行警(通)告信息;
5.其他信息。
(二)交通组织服务
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水上水下活动等情况,应船舶请求或认为必要时,可对VTS水域内的船舶进行交通组织。VTS中心实施交通组织时,有关船舶应当按VTS中心指定的先后顺序、航速和航路行驶或在指定的水域停泊。
(三)支持联合行动
应船舶或相关单位、人员的请求,VTS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助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四、其他信息
(一)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遵守《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试行)》《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二)在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应服从VTS中心和现场海巡艇的指挥,全力进行救助。
(三)船舶、设施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或作业时,应在06频道上守听,在10频道接受VTS中心的询问并如实应答。
五、获取信息途径
(一)相关信息发布官网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https://www.mot.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https://www.ms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官网:https://cj.msa.gov.cn
(二)武汉船舶交管中心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430014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图文传真:武汉船舶交管中心,027-82764658
武汉长江水上搜救专用电话:027-12395
[最后编辑于 2023-03-28 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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