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从业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29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第11号)、《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海危防〔2017〕548号),我局制定了《长江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江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海事局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下称"两员")从业管理,规范危险货物申报、报告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海事局发证的"两员",以及其他单位发证但在长江海事局辖区(宜宾至安徽段,下同)从业的"两员"的管理。
第三条 长江海事局负责辖区"两员"的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管理,并具体负责辖区"两员"从业资格考核的组织、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以及《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下称《从业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1)的核发工作。
辖区各分支海事局(下称"各分支局")具体负责本辖区"两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实施诚信管理。第四条 "两员"的聘用单位所在地(下称"从业地")分支局负责"两员"的从业资格管理,船舶装卸港所在地(下称"作业地")分支局及海事处负责"两员"的从业行为管理。
"两员"聘用单位的注册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个分支局辖区的,以常驻办公地为从业地。第二章 证书核发
第五条 拟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申报、报告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资格考核,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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