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船员考试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障评估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评估工作的评估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海南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考试评估员的监督管理。
组织船员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评估员的调派和使用。
第四条 评估员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科学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与职责
第五条 评估员可以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人员,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中持有有效船长和高级船员证书的人员,游艇俱乐部中持有有效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及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六条 评估员证书分为A、B、C三类。A类评估员从事海船船员评估,B类评估员从事内河船舶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C类评估员从事游艇操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评估工作。
第七条 申请评估员相应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的评估员应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申考证书航区、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从事内河一类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应持有内河一类船长或者轮机长适任证书;从事内河二、三类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应持有不低于内河二类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上述评估员应具有不少于1年相应职务的水上服务资历。
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评估工作的,应持有相应的游艇操作人员证书,具有不少于1年的游艇驾驶经验。
(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其配套规定中担任船员实训教员的条件。
(三)从事船员培训合格证评估的,应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评估员应根据签注的评估项目范围,从事不高于其持有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的项目评估工作。
经过相应培训和见习后,海船评估员可兼任内河评估员和游艇评估员。
第九条 评估员应熟悉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三章 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十条 评估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由海南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估员培训分为适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适任培训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评估员培训大纲要求执行,知识更新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评估员适任培训者,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海南海事局提交《评估员证书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 通过评估员适任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海南海事局签发评估员证书。
第十四条 评估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类别;
(三)签发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及签发机关名称。
第十五条 初次取得评估员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员指导下至少完成一次见习后方可从事评估工作。
第四章 调派与考核
第十六条 海南海事局负责公布和更新评估员名单,将取得评估员资格人员的信息录入数据信息库,对评估员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评估员,由组织船员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从评估员库中选定,提前3个工作日以《评估员调配通知》(附件2)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评估员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十八条 评估员参与评估工作应遵守《评估员工作守则》(附件3),按照《评估工作流程》(附件4)开展评估。
第十九条 组织船员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评估员年度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填写《评估员年度评价表》(附件5)报海南海事局。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条 评估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海南海事局对通过考核及年度评价为合格的评估员换发相应的评估员证书,对不合格者终止其评估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估员在各年度工作评价(或考核)均为合格的前提下,满足每年至少参加与其所持证书相关的评估工作3次,且在其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累计评估不少于5次的,视为具有相应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水上服务资历。
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评估员,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累计参加与其所持证书相关的评估工作不少于2次的,视为具有相应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水上服务资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调配2次及以上;
(二)1年内2次及以上被考官评价为不合格(评估员日常评价表见附件5);
(三)被举报收受被评估者财物并经查实;
(四)有影响评估公平公正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南海事局应终止其评估员资格:
(一)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评估员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开展评估工作的;
(三)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评估员的。
第二十四条 评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南海事局应永久取消其评估员资格,注销其评估员证书:
(一)违反《评估员工作守则》《评估工作流程》;
(二)1个自然年内累计3次拒绝参与所安排评估工作的;
(三)以欺骗等手段获取评估员资格的;
(四)在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的。
第二十五条 被终止或取消评估员资格的人员,由海南海事局通知其所在单位及本人,其评估员证书同时作废。
被终止评估员资格的人员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估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评估员证书由海南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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