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长航运〔2021〕12号 2021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结合长江水路运输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是指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的省际客船,含普通客船、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危险品船是指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包含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
第三条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及其所属有关单位(含长江海事局下同)、地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及企业和个人按规定上报的反映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四条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确认、谁负责”原则,受理有关举报、异议处理工作。
第六条 长航局主管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与部级平台系统对接;
(三)建立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本单位产生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发布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
(四)协调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局属有关单位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行政区域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本单位产生的信用信息,归集、核实、应用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
(三)指导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 长航局直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核实,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导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九条 运输经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符合证明(DOC)等信息;
(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运输经营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十条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岗位职务、所在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从业资格证书信息;
(三)从业经历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十一条 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航局认定的表彰奖励;
(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第十二条 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三)运输经营人所属船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在安全检查中被滞留、发生负有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等行为信息;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三条 运输经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以及部海事局公布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运输经营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重大不符合项,或所属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相关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五)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运输经营人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更新
第十五条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一)基本信息主要通过与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方式导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由运输经营人负责填报,相关管理部门核实;
(二)良好行为信息主要通过与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方式导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由运输经营人负责填报,相关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行业协会核实;
(三)失信行为信息主要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导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填报并核实。其中: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所列失信行为通过部(或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方式导入;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失信行为通过海事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共享方式导入;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实施动态更新,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导入的应实时更新,通过人工填报的应在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
第十七条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二)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三)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同步推送部级平台。
严重失信名单实行动态更新,3年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长航局所属有关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在政府优惠政策、日常监管、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应用。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向相应的管理部门举报。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长航局,由长航局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保守举报人个人信息秘密。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认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应的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
相应的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有关处理情况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报长航局,由长航局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三条 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长航局所属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行政管理职责,明确本辖区信用信息导入、审核等工作流程,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监督执纪和过错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长江水系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诚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长航运〔2016〕12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水路运输部分)
水运市场领域 | 行为代码 |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 | SYSC2-1-1 | 未经批准,外国籍船舶擅自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 《海商法》第四条 |
SYSC2-1-2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SYSC2-1-3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SYSC2-1-4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SYSC2-1-5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SYSC2-1-6 |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SYSC2-1-7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SYSC2-1-8 |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SYSC2-1-9 |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SYSC2-1-10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
SYSC2-1-11 | 擅自改装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
SYSC2-1-12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SYSC2-1-13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SYSC2-1-14 |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SYSC2-1-15 | 拒绝管理部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
SYSC2-1-16 | 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SYSC2-1-17 | 船舶报废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的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SYSC2-1-18 | 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SYSC2-1-19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SYSC2-1-20 |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SYSC2-1-21 | 擅自改装客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
SYSC2-1-22 |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SYSC2-1-23 |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不符合船型技术标准和节能减排要求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 |
SYSC2-1-24 |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未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和交回许可证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
SYSC2-1-25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SYSC2-1-26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SYSC2-1-27 |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未报原许可机关批准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SYSC2-1-28 | 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不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
SYSC2-1-29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
SYSC2-1-30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的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SYSC2-1-31 | 在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财政补贴(助)资金时,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套用、冒领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
SYSC2-1-32 |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未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
SYSC2-1-33 | 《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未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SYSC2-1-34 | 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
SYSC2-1-35 | 省际客船运输经营人因严重的服务质量问题,导致重大影响的***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五十一条 |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海事监督部分)
水运市场领域 | 细分领域 | 行为代码 |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海事安全和防污染监督 海事安全和防污染监督 海事安全和防污染监督 海事安全和防污染监督 海事安全和防污染监督 海事安全和防污染监督 海事安全和防污染监督 海事安全和防污染监督 | 安全营运管理 | SYSC3-1-1 |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SYSC3-1-2 | 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SYSC3-1-3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重大不符合项 |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二十六条 | ||
检验和登记管理 | SYSC3-2-1 |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
船员管理秩序 船员管理秩序 | SYSC3-3-1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 |
SYSC3-3-2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 |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 | ||
SYSC3-3-3 | 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 | 《船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
SYSC3-3-4 | 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 | ||
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 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 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 | SYSC3-4-1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
SYSC3-4-2 |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SYSC3-4-3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SYSC3-4-4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SYSC3-4-5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SYSC3-4-6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SYSC3-4-7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SYSC3-4-8 | 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 ||
SYSC3-4-9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 ||
SYSC3-4-10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SYSC3-4-11 |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
SYSC3-4-12 | 运输经营人所属船舶在安全检查中被滞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二十七条 | ||
SYSC3-4-13 | 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以及部海事局公布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 | 《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 ||
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 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 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 | SYSC3-5-1 |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SYSC3-5-2 |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SYSC3-5-3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SYSC3-5-4 |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SYSC3-5-5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SYSC3-5-6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SYSC3-5-7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SYSC3-5-8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SYSC3-5-9 | 从事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未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SYSC3-5-10 |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作业期间,与其他无关船舶并靠。使用的货物软管不符合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未定期进行检验。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SYSC3-5-11 | 从事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的船舶,未建立作业前与码头或装卸站会商制度,并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SYSC3-5-12 |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洗舱作业,未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未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通航安全保障管理 | SYSC3-6-1 | 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SYSC3-6-2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 | SYSC3-7-1 | 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
SYSC3-7-2 |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 SYSC3-8-1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
SYSC3-8-2 | 运输经营人所属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行为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
SYSC3-8-3 | 违反操作规程或相关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六条 | ||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 | SYSC3-9-1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 |
SYSC3-9-2 |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
SYSC3-9-3 | 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SYSC3-9-4 | 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未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SYSC3-9-5 | 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SYSC3-9-6 |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 ||
SYSC3-9-7 | 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 ||
SYSC3-9-8 |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SYSC3-9-9 |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拆船单位关闭、***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
从业人员 | 行为代码 |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 SYSC6-3-1 |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不相适应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 | SYSC6-3-2 | 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 |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