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
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提升渔转海船员的适任能力,落实高素质船员队伍 建设指导意见,保障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便利和服务船员职业发 展,切实做好渔转海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20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渔转海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遵循辖区培考发一 体化管理原则,应做到 “谁培训、谁考试、谁发证”。后续职务 晋升、航区扩大、吨位/功率提高以及适任证书再有效等相关工 作仍由初次签发其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二)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 考试和发证,应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并满足 本通知附件的对应职务和任职资历要求。渔转海船员参加培训前 应签署所持渔业船员证书及资历真实性承诺书,如承诺事项存在 造假行为,已取得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依法吊销,有关培训证明、 考试成绩予以作废,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二、 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
(一)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应在取得相应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的 培训机构完成岗位适任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大纲( 2027版)》 制定培训课程,并经确认。其中大副、大管轮岗位适任培训课程 应充分考虑渔船、海船对船员适任培训要求的不同,在完成对应 的大副、大管轮培训大纲基础上,还应完成本通知所增加的适任 评估项目对应的培训内容。
(二)培训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海洋渔业职务船员有关培训、 考试、见习、办证等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核查培训资格, 确保其满足符合性要求并签署承诺书后方可接收培训;相关材料 归入船员培训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培训机构开展渔转海培训接收的对象应为持有本省域主管 部门所签发适任证书的海洋渔业职务船员,或其用人(工)单位 营业执照登记为本省的,或用人(工)单位作业地在本省域的。
对开展渔转海培训未落实相关责任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培训 机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规定 予以处理。
(三)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应按照《20规则》及其实施办法 规定,申请参加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其中申请未满500
( 总吨大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增加航线设计、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
项目;申请未满750千瓦海船大管轮适任考试者,还应增加电 气与自动控制、动力设备操作评估项目。
( (四)海洋渔业职务船员通过海船船员适任理论考试后,完 成相应的船上见习方可申请适任评估。
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 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三/二 副、三/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 下履行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并在船上见习 记录簿中记载。
对完成船上见习并通过适任评估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核 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切实做好其海船见习资历真实性核查。
三、 监督与管理要求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落实落细渔转海培训、考试和发 证监管责任,关口前移,联动监管,切实做好海洋渔业职务船员 证书及资历核查,认真履行课程确认、开班报备、培训管理、适 任证书核发等职责,有效保障渔转海培训质量和政务服务水平,
切实依法规范开展渔转海相关船员管理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开展相关培训的培训 机构渔转海培训课程重新确认,确保其科学、全面、适用,首次 课程确认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完成并经我局核准后方可开展培 训。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20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规 定执行。《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海船员〔2019〕14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对应的职务及任职资历要求
附件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对应的职务及任职资历要求
表1:船长和驾驶员 (单位:月)
表2:轮机长和轮机员 (单位:月)
说明:1.表中明确需要资历的,应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之日起 向前5年内其所持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所载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海洋渔业船舶服务资
历。
2.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20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海洋
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规定。
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最后编辑于 2023-01-10 1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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