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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制规定》予以发布,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2023年1月3日
附件: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制规定
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制规定20230206版.pdf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船舶报告制在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盘锦海事局管理关系的调整,盘锦海事局作为分支局履行辖区船舶交通管理职能,为更好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推进盘锦辖区通航安全管理整体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盘锦海事局监管实际制定《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制规定》。
二、制定文件拟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一)明确了盘锦船舶报告区域。
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区域是指以下十一点顺序连线与岸线所围区域:
A、(40°40′50.17″N,122°08′58.22″E);
B、(40°39′08.48″N,122°08′59.51″E);
C、(40°39′07.23″N,122°06′13.97″E);
D、(40°34′38.02″N,121°59′05.92″E);
E、(40°32′53.28″N,121°59′08.08″E);
F、(40°32′51.95″N,121°56′39.91″E);
G、(40°25′23.54″N,121°56′46.93″E);
H、(40°25′06.96″N,121°31′52.74″E);
I、(40°36′00.67″N,121°31′53.03″E);
J、(40°50′03.27″N,121°31′34.48″E);
K、(40°52′36.87″N,121°34′15.77″E)。
(二)明确了《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制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区域内或拟进出该区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规定适用船舶:外国籍船舶、中国籍客船、中国籍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中国籍300总吨以下的其他船舶自愿按照本规定进行船舶报告。
除另有规定外,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定。
(三)明确了船舶报告情况。
将报告分为预报和船舶动态报告两种形式。在预报中明确了船公司、代理公司、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报告的内容、方式和时限要求。在船舶动态报告中明确了船舶、引航员在不同情况下应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要求以及船舶应守听和进行通信的频道等相关要求。
原文地址:https://www.ln.msa.gov.cn/c/2023-01-05/602742.shtml
沙发 发表于 2023-01-09 14:51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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