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全〔2010〕58号 2010年2月8日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 届会议于2008年5月16日MSC.255(84)号决议通过了《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事故调查规则》的第I和第II部分作为强制性规定,于2010年1月1日生效。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58号公告已对《事故调查规则》第I 和第II部分内容进行公告。现将《事故调查规则》全文的中文本印发你们,请参照《关于执行IMO 事故调查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0〕51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事故调查规则)目 录第I部分 总则第1章 目的第2章 定义第3章 第Ⅱ和Ⅲ部分中各章节的适用第Ⅱ部分 法定标准第4章 海上安全调查当局第5章 通知第6章 非常严重海上事故调查要求第7章 船旗国与其它有重大利益的国家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协议第8章 调查的权利第9章 平行调查第10章 合作第11章 调查不受外部指示第12章 从海员获取证据第13章 起草海上安全调查报告第14章 海上安全调查报告第Ⅲ部分 建议做法第15章 行政责任第 16 章 调查原则第 17 章 海上事故(除非常严重事故)和海上事件的调查第 18 章 按照第Ⅱ部分第7章寻求协议时应考虑的因素第 19 章 非法干涉的行为第 20 章 通知有关方和开始调查第 21 章 协调调查第 22 章 收集证据第 23 章 信息保密第 24 章 保护证人和有关方第 25 章 报告草案和最后报告第 26 章 重开调查
第I部分 总 则第1章 目 的1.1 本规则旨在提供一个通用的方法供各国在对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进行海上安全调查时采用。海上安全调查不为划分过失或确定责任。本规则所定义的海上安全调查是为了防止将来的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而进行的调查。本规则认为,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为,各国:.1 采用一致的方法和途径,必要时进行和鼓励大范围的调查,以发现引发因素和其他安全风险;及.2 提交报告给本组织以供将信息广为散发,帮助国际海运界解决安全问题。1.2 海上安全调查应分离于并独立于任何其它形式的调查。但是,本规则的目的并非排除任何其它形式的调查,包括为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进行的调查。另外,本规则的意图并不是让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国家因发现会指出过失或责任而不完全报告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起因。1.3 本规则认识到,按照本组织的公约文件,每个船旗国如据其判断调查会有助于确定现规定中有哪里需要修改,或如果事故产生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均有责任对其任何船舶发生的任何事故进行调查。本规则还考虑到船旗国须对某些公海上的海上航行事件由适当的合格人员一人或数人或在这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但是,本规则还认识到,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领海之内发生了对人命或环境构成风险,或涉及到沿岸国搜救当局,或,在其他方面影响到沿岸国的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该国有权**对此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 参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94条,或国际习惯法的要求。** 参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2条,或国际习惯法的要求。
第2章 定 义当下列术语用于海上安全调查法定标准和建议做法之中时,具有下列含义。2.1 代理人系指代表船东,租船人,或船舶经营人,或货主从事提供航运服务,包括安排船舶接受海上安全调查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2.2 引发因素系指那些行动,疏漏,事件或条件,如果没有这些因素,则:.1 海上事故或事件将不会发生;或.2 与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有关的不利后果将不会发生或不会如此严重;.3 与第.1或.2项的后果有关的其它行动,疏漏,事件或条件将可能不会发生。2.3 沿岸国系指在其领土,包括其领水内发生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国家。2.4 专属经济区系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条所定义的专属经济区。2.5 船旗国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2.6 公海系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所界定的公海。2.7 有关方系指海上安全调查国确定的对于海上安全调查结果有重大利害关系、权利或合法期望的组织或个人。2.8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系指经修订的本组织以第A.741(18)号决议通过的《船舶安全操作及防止污染国际管理规则》。2.9 海上事故系指与船舶操作直接相关而发生的,导致下列情况的事件,或事件后果:.1 人员死亡,或严重受伤;.2 船上人员失踪;.3 船舶灭失,推定灭失或弃船;.4 船舶实质损坏;.5 船舶搁浅或不能使用,或船舶牵涉到碰撞;.6 会严重危及船舶本身、其他船舶或个人安全的船舶外部基础航海结构的实质损坏;或.7 船舶或多艘船舶的损坏造成的对环境的严重损害,或潜在的严重损害。但是,海上事故不包括意图危害船舶、个人或环境的故意行为和疏漏。2.10 海上事件系指海上事故之外的,与船舶操作直接有关而发生的危及,或如不改正将要危及船舶、其乘员或任何其他人员或环境的事件,或事件后果。但是,海上事件不包括意图危害船舶、个人或环境的故意行为和疏漏。2.11 海上安全调查系指以防止将来的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为目的而进行的对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调查或质询(不论一个国家对其称谓如何)。调查包括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确定引发因素和提出必要的安全建议。2.12 海上安全调查报告系指包含下列内容的报告:.1 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基本事实概述,及说明是否导致任何死亡、受伤或污染;及;.2 安全管理证书所列明的船旗国、船东、经营人、公司及船级社情况(遵守任何国家关于隐私的法律的情况下);.3 相关的任何有关船舶的尺度和引擎细节,以及船员的陈述,工作程序和例如船上工作时间等其它事宜;.4 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情况的详细陈述;.5 对引发因素的分析和评论,包括任何机械因素、人的因素和组织因素;.6 对海上安全调查结果的讨论,包括确认安全问题,及海上安全调查的结论;及.7 适用时,旨在防止将来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的建议。2.13 海上安全调查当局系指国家中负责按照本规则进行调查的当局。2.14 海上安全调查国系指船旗国或,按照本规则相互同意负责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一个或多个国家。2.15 海上安全记录系指为海上安全调查收集的下列类型的记录:.1 为海上安全调查所采集的所有陈述;.2 与船舶操作有关人员之间的所有通讯;.3 与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有关人员的所有医疗或个人信息;.4 海上安全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所有信息分析或证据材料的记录;.5 航行数据记录仪中的信息。2.16 与海上事故相关的实质损坏系指:.1 以下损坏:.1.1 严重影响航海设施或船舶的结构完整性,性能或运作特性的损坏;及.1.2 需要重大修理或更换一个或多个主要部件的损坏。或.2 航海设施或船舶的损毁。2.17 海员系指船上雇用,聘用或以任何身份在船上工作的任何人。2.18 重伤系指一个人所受的,从受伤之日起七天之内导致无法保持正常功能72 小时以上伤害。2.19 对环境的严重损害系指酌情由受害国,或船旗国评定的对环境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环境损害。2.20 有重大利益的国家系指:.1 涉及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船舶的船旗国;或.2 涉及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沿岸国;或.3 环境受到海上事故严重或重大损害的国家(包括其根据国际法得到承认的水域和领土的环境);或.4 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后果对其或其有权行使管辖权的人工岛屿,装置,或结构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或.5 海上事故造成其国民死亡或严重受伤的国家;或.6 具有海上安全调查国认为对调查有用的重要信息的国家;或.7 海上安全调查国认为因其它原因而涉及其利益的国家。2.21 领海系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II部分第2节所定义的领海。2.22 非常严重海上事故系指涉及船舶全损或人员死亡或严重环境损害的海上事故。
第3章 第Ⅱ和Ⅲ部分中各章节的适用3.1 本规则第Ⅱ部分包括关于海上安全调查的法定标准。某些条款仅对某些类别的海上事故适用及仅作为对此类别海上事故的海上安全调查的法定要求。3.2 本规则第Ⅲ部分中的条款可提及本部分中仅适用于某些类别海上事故的条款。第Ⅲ部分中的条款可建议将此类条款应用于其他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海上安全调查。
第Ⅱ部分 法定标准第4章 海上安全调查当局4.1 各国政府须向本组织提供其国内执行海上安全调查的海上安全调查当局的详细联络信息。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