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制作细则》的通知
海船检〔2003〕387号 2004年9月8日
中国海事局天津、大连、上海、广州、武汉船检管理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制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制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制作,统一格式和内容,维护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严肃性,提高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制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海发[2001]199号)(以下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检[2001]611号)(以下称《办法》)、《关于现职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海便函[2001]224号)、和《关于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检[2002]247号)、《关于中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制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办[2002]24号)、以及《关于未持证现职验船人员申考初级适任证书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检[2003]121号)文件的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各等级、类别、专业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制作格式、填写和打印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照上述交通部和交通部海事局文件规定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签发、签注和补发。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授权签发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中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下称区域船检处)所在海事局(以下称“发证机关”),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主管机关的授权和确定的职责范围以及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和签发证书。
第六条 各发证机关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签发和制作的全过程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
第七条 负责验船人员短途证书制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
第八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制作,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
(一)持证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境外公民的护照)相一致。
(二)持证人的出生地系持证人实际出生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或境外相应地区)的名称。
(三)持证人照片应是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人近期(12个月以内)的2寸彩色免冠光纸护照照片。
(四)除证书的“持证人签名””栏和“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名”栏须按照《关于中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制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中有关要求以亲笔手书外,其他栏目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用计算机和打印机制作。
(五)证书中的印章使用按照《关于中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制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中第二条执行。
第九条 除本细则另有说明外,中文使用宋体,10号;英文和阿拉伯数字使用Times New Roman体,10号。
第十条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栏,填写本条规定格式的编号。该编号格式由2个英文大写字母和11位阿拉伯数字共13位组成,适任证书的各页面都有证书编号,填写要求均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一、二位:以二个英文大写字母——地名的汉语拼音简称表示适任证书制作的机关:
LN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TJ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SH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GD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CJ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
第三位至第九位表示船舶检验业务类别,依次为:第三位表示国际航行船舶、第四位表示沿海航行船舶、第五位表示内河船舶、第六位表示海上设施、第七位表示沿海小型船舶、第八位表示内河小型船舶、第九位表示船用产品。
第三位至第九位中的0、1、2、3四个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验船人员从事相应检验所适任的等级,其中:
0表示持人不具备该类别各等级的任职资格
1表示持证人具有此类别的初级验船师任职资格
2表示持证人具有此类别的中级验船师任职资格
3表示持证人具有此类别的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
第十至第十三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一发证机关各签发适任证书的流水号,由计算机按签发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或人工编制,持证人一旦拥有,则在该发证机关内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第3页第1行填写持证人姓名,中文处填写与居民身份证(或境外公民的护照)一致的汉语姓名(全名),英文处填写姓名的汉语拼音或法定身份证件的相应拼音。
第十二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栏的填写,中文以阿拉伯数字和汉字组成,如2002年8月1日,英文以“月+日+年”构成,(其中,月份要用英文全称填写)如August1,2002。
第十三条 “持证人出生日期”栏和“Data of Birth”栏的填写,出生日期应与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境外公民的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一致。填写要求与本细则第十二条一致。
第十四条 “持证人出生地”栏和“Place of Birth”栏的填写,中文以出生地的国家名称+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名称组成,如:“中国上海”,英文以出生地的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地名的汉语拼音+国家的英文名称(境外地名采用公认的英文名称)组成,如“Shanghai China”;
第十五条 “签发机关”栏和Issuing Office栏的填写,在此栏统一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和“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十六条 签发日期栏和Issued on栏的填写,应以主管机关授权的发证机关主管领导在批准发证的文书上签署的日期为准,填写要求与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同。
第十七条 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名Signature of duty authorized official栏,部海事局正式授权的官员在授权的等级范围内亲笔署名。正式授权的官员姓名Name of duty authorized栏目的填写,需打印正式授权签发证书官员的中文姓名及姓名的汉语拼音(姓的首字母和名的第一个首字母大写,其余均小写)。
第十八条 “类别”栏有“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内河船舶”、“海上设施”、“沿海小型船舶”、“内河小型船舶”、“船用产品”七个复选项,按验船人员适任情况,选择相应的适任类别,制证时,计算机将自动排列打印。
第十九条 专业栏填写要求
(一)如“类别”栏为“国际航行海船”、“沿海航行海船”、“内河船舶”、“海上设施”时,则“专业”栏有“船体”、“轮机”、“电气”三个复选项,应按验船人员适任该类别的专业情况,选择相应的专业。制证时,计算机将自动排列打印。
(二)如“类别”栏为“船用产品”时,则“专业”栏有“材料”、“船舶机械与设备”、“电气”三个复选项,应按验船人员适任该类别的专业情况,选择相应的专业。制证时,计算机将自动排列打印。
(三)如“类别”栏为“沿海小型船舶”、“内河小型船舶”时,则无专业栏选项,制证时,计算机将自动在“专业”栏内打印上“未分”。
第二十条 “等级”栏填写要求:应根据验船人员适任的该种类、该专业的等级,从“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单选一个。
第二十一条 若“类别”栏有“船用产品”时,则验船人员适任状况有一定的限制,对外语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选中“适用的限制”,以便在证书打印“不适用于从事进、出口船用产品”。对“船用产品”无适用限制的,或“类别”栏中无“船用产品”的,则不能选中“适任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签发机关签证”栏,制证时为空白,留作区域船检处签注之用。签注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签注时,应加盖区域船检处公章。
第二十三条 验船人中适任证书中“类别”栏、“专业”栏和“等级”栏有变化时,发证机关按《规则》的规定,签发新证书。
第二十四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到期后,发证机关按《规则》的规定,签发新证书。
第二十五条 “照片处”,应贴上使用统一规格的证件照片裁缘器剪裁过的持证人的照片,覆盖防伪膜后,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钢印。骑缝钢印应盖于持证人相片的下半部。
第二十六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签发机关(公章)处,应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红印。
第二十七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制作,应采用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证书、专用计算机管理软件和打印终端。
各发证机关应采用并符合主管机关推荐的计算机的硬件环境、操作系统和数据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因制作错误或其它原因损坏的末签发的证书,应做好登记和保管。这些证书与已经正式签发的证书及库存的证书之和,应等于拔给该发证机关的证书数量。
第二十九条 由主管机关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内设定的证书的填写格式、内容、字体、字号等,任何人未经主管机关允许,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申请手续,办理程序和要求等,按主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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