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海发〔2001〕383号 2001年7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该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则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前 言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 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1.1.9 “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1.1.10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2 目标
1.2.1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
1.2.2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
.1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3 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以及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 反应能力。
1.2.3 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应保证:
.1 符合强制性规定和标准;
.2 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公司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
.1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保证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工作程序和须知;
.3 船、岸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4 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 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
.6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
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1 公司应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其内容应能说明如何实现第1.2条所述目标。
2.2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船岸各级机构均能始终贯彻执行此方针。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3.1 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
.1 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2 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 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3.2 对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监控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用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
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公司有责任对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4 指定人员
4.1 公司应当任命指定人员,以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
4.2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应包括:
.1 对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
.2 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5.1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
.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5.2 公司应当保证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够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6 人力资源
6.1 公司应当确保船长:
.1 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2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6.2 公司应当保证按照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的船员。
6.3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凡需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
6.4 公司应当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内的所有人员充分地理解有关规定、标准和相关指南。
6.5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标识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6.6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确保船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6.7 公司应当保证船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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