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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STCW78/95公约及ISM审核时的要求
STCW78/95公约及ISM审核时的要求一、STCW78/95公约与STCW78公约的比较 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 原有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78公约)已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国际海事组织(IMO)从1993年至1995年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工作,1995年7月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国政府经默认程序通过了这一修正案(即STCW78/95公约)和新的STCW规则。新的STCW规则是这次缔约国大会的决议案2,附录1。它是STCW78/95公约所涉及的具体的技术要求。 STCW78/95公约已按相关程序于1997年2月1日正式生效。按照这一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最迟应于1998年8月1日前实施该公约及新的STCW规则。 STCW78/95公约包括三个主要内容:海员的发证,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担任船员的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某种船员证便可担任相应的船上职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船员的适任考证,或简称“发证”。 为使拟担任船员的人员能够通过考试取证,对已具有相应学历、经历、资历的人员需进行培训;对已取得船员证书的船员由于工作岗位升迁、调动及知识的不断更新也需要培训;为保持现有证书有效性及满足不断修订的公约、规则的要求,船员也需进行相应的培训。这就是公约所讲的“培训”。 船员在船上的工作方式是值班制,甲板部、轮机部、无线电人员是采用倒班方式轮流上岗工作。因此有必要对他们这种值班工作方式做出规定,包括岗位上工作职责及交接班时要求。 STCW78/95公约与STCW78公约相比,已做了整个结构上的修改,它考虑了STCW78公约被接受以来航运界所发生的变化,此外还刻意要强化公约的实施、控制程序,使公约变得更有效。 新的STCW规则中许多技术规则已发生变更。规则已被分成A、B两个部分。A部分是法定的强制要求,B部分是建议案。把规则分成A、B两个部分的做法,将使管理变得更容易,也使以后修改及更新这些内容时更简单。出于程序方面及法律方面的原因,IMO就不必召开全体代表出席的“大会”对规则进行修改了。(见附表一:STCW78/95公约中新增的强制要求) 原有的STCW78公约实施了十七年后,遭到许多批评。批评集中在对一些“含糊不清”语句,诸如“使主管机关满意”这样的提法,它导致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主管机关会有不同解释。另外的抱怨是STCW78公约从来就没有按统一标准实施过,对主管机关实施公约的责任也没有严格的要求。 而STCW78/95公约第一次赋予IMO权力,根据第I/7条规定,各缔约国政府要向IMO提供详细的资料信息,涉及政府的管理措施以保证符合公约的要求,包括教育、培训课程、发证程序和其它与实施公约有关的因素。这些信息被IMO的高级技术机构——海上安全委员会用于验证一个缔约国政府是否能够证实其可以全面、完整地、有效地实施规则。进而其它缔约国政府将能够接受符合公约要求的缔约国政府所签发的证书。这一规定被认为特别重要,是因为它意味着各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必须建立为实施公约所需的管理、培训和发证资源,而STCW78公约对此没有要求,这导致大量投诉,抱怨各缔约国实施公约时所执行标准之间差异很大,证书的可靠性自然受到别国的置疑。STCW78/95公约所附的新STCW规则第A-I/7条对应提交给IMO信息做出了具体规定,并限定于1998年8月1日前送交IMO。 新STCW规则第A-I/7条还要求IMO的秘书长保存一份由MSC认可的有资质的人员清单。这些所谓“有资质的人员是由各缔约国政府报给IMO,并经IMO认可的。他们将协助IMO秘书长准备一份由新STCW78/95公约第7条所要求的报告。IMO秘书长还将根据需要,召集他们开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便将他的意见考虑到上述将提交给MSC的报告之中。 新STCW规则A-I/8规定凡从事培训、审核、发证、签证及证书再有效活动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保证标准的体系。 STCW78/95公约第I章其它重要修改为: ——依公约第X章强化PSC实施程序已经建立,按照第I/4条规定,如果产生危及人员、财产、环境的缺陷,例如违规签发证书、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违规排放、违规操船允许PSC进行干预; ——缔约国政府制定程序对危及安全及环境的发证行为进行调查、给予处罚或采取纪律措施; ——进行技术革新,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以及采用不同的工作实践方式已被认可。雷达及自动雷达标绘仪使用,采用模拟器进行培训已成为法定的强制要求。 要求各缔约国政府要用质量保证体系对培训、发证及其它程序进行连续监控; ——第9条中已包括了健康标准,船员健康证书必须表明已符合健康标准,特别是视觉和听觉; ——每一位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员在不超过5年的周期内,都必须满足STCW78/95公约第9条规定的健康标准,以及具有新的STCW规则第A-I/11条规定的持续的专业适任能力; ——为保证自2002年2月1日起证书再有效工作的进行,各缔约国政府应制定相应资质标准。必要时应要求证书持有人接受适当的知识更新培训或评估; ——STCW78/95公约第12条规定要使用模拟器,特别是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公司规定的管理、认证职责应予遵循。 STCW78/95公约的其它章节包含了一些具体部门:船长和甲板部、轮机部、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的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V章中引入了客滚船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1994年9月“爱沙尼亚号”客轮沉没后,专家们经过调研提出了建议。第V章规定就是对这些建议案的一个回应。过去STCW公约仅对液货船船员有培训要求,而现在对客滚船员也提出了培训要求,包括技术方面培训、危机处理、人的行为规范认可培训。 STCW78/95公约还包括了新的第VII章:可供选择的发证。这种发证方式使得船员可获得在各种部门的培训和证书,而不必局限于只能在一个部门,例如甲板部或轮机部工作。使船员可以成为一专多能,具备更广泛的适任性的人力。当然这是一个新概念,人们可能担心这样做可能会产生什么严重结果,例如船上船员人数减少,船员技能的降低,或使在特定情况驾驶、轮机值班人员职责合一的证书持有人的做法长期合法化等。公约修订时已明确规定“可供选择的发证”必须符合公约第VII章规定,这种发证办法不能危及安全及环境。在新的第VIII章中规定缔约国政府要确保船舶值班人员应得到充分的休息,不能因疲劳而影响工作效率。 STCW78/95公约是有关船员培训、发证、值班的基本要求,而STCW规则则是STCW78/95公约的延伸和具体解释。 STCW78/95规则的A部分为了强制性要求,在一系列表格中给出了海员最低的适任标准。这种表格分为四栏,第一栏为“适任”,即可担当的工作;第二栏为“知识、理解和熟练”,对人员的各方面技能,具备的知识做出具体规定;第三栏“表明适任的方法”,说明发证机构对人员知识、技能进行验证的方式,例如考试、实际操作、对采集数据的评估等;第四栏“评价适任的标准”,对考试、评估时应依据的标准做出规定。 规则B部分是一些建议性的导则,用于帮助缔约国政府实施公约。这些建议的措施不是强制性的,给出的例子仅仅是想说明如何来满足某些公约要求。但这些建议案一般说来是提供了一种方法,而这些方法已在IMO内部经过讨论进行了协调,并咨询了其它国际机构的意见。 二、STCW78/95公约及STCW78/95规则的实施 按IMO通过的相关决议案及STCW78/95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最迟于199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公约及规则。实施时间表见附表二。 考虑到新老公约的衔接问题,STCW78/95公约生效后对船员培训及持证有一个过渡办法: ——1998年8月1日前已经进入海员队伍的人员及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人员,最迟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面符合STCW78/95公约,即对这批“老海员”有一个过渡期。例如规则要求需在1998年8月1日前完成“海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及“海员高级消防培训”。如他们原已持有四小证(船舶消防、海生求生、海上急救和救生艇筏操纵),由可按主管机关的安排,采用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完成上述培训。 持STCW78公约证书的船员要换发成新的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新公约规定“特殊证书”(小证)培训完成; ——船员年龄在20~65岁; ——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安全记录(5年)良好; ——身体状况符合健康标准; ——学历符合主管当局要求(中国政府对学历没有限制) ——精通业务、知识更新培训完成(轮机专业需补充电气自动化知识培训/法规培训)。 ——1998年8月1日后进入海员队伍的人员,即应按STCW78/95公约执行,完全按新标准培训及获取证书。 三、STCW78公约证书与STCW78/95公约证书比较 现在船员证书是依据STCW78公约签发的,分为适任证书(大证)及特殊证书(小证)两类。 适任证书是按航区配发的: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每个航区又按部门(划分为甲板部、轮机部、业务部等)按责任,分等级签发证书。例如甲板部分为大副、二副、三副、驾助等。适任证书的限制、类别、适用范围及有效期均有明确规定。 小证有船舶消防、海上求生、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四种。每个船员均应持有。 甲板部高级船员还需持有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四种:“雷达观测和模拟”、“自动雷达标绘仪”、“无线电话通讯”、“GMDSS”专业证书。 新STCW78/95公约要求船员的证书,包括适任证书及特殊证书(种类有22 种)。每个船员根据适任证书的类别不同,应按公约规定再配有相应的特殊证书,不同的船员“适任证书”要求的特殊证书数量也不尽相同。 “适任证书”分为三级: ——管理级: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 ——操作级:二/三副、二/三管轮; ——支持级:其它船员。
本帖已被notinnet于2009年7月17日18时12分34秒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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