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的其他地方发现一篇比较好的介绍基本航运条款术语的文章,这个帖子也火了好多年了,基本都快成为经典教材了,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对刚入行的朋友或是准备转行做租船或操作的朋友有点帮助,另外海员朋友,特别是甲板部的朋友也可以看一下,对实际工作也应该会有帮助。
(航运虽然不是高科技,但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干的。这里都只能介绍一些皮毛,真正的大学问还要到实践中去寻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运业得到了一次大发展。标志之一是,过去与航运业无关联的企业、机关、团体,以及内陆省市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农民集体企业、个体户,甚至钢铁厂、学校也纷纷加入航运队伍。但是不少从业人员因半途改行而未受到正规的培训,以致出现经营上的失误带来或大或小的损失。因此了解熟知航运业务,掌握必要的租船用语,对那些未受过正规培训的从业人员来说,则是大有益处的。
一、租船的种类
租船和租车的道理差不多,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搭乘的公共汽车,它的特点是有规定的票价、起始和终点、行驶路线等等,在航运业类似上述的经营方式称为班轮运输,而不属租船的范畴。
程租 若一个学校组织学生去郊外春游,向公交公司或其他汽车公司包一辆或多辆大客车,须事先约定何时抵校接人,一辆车可容纳多少名师生,驶抵何处,费用共计多少。理所当然,公交公司已知何时去何处,完全可预计其成本。所以学校就无需再付汽油费、停车费、公路费、过桥费等,而只需付一次性的包车费。在航运业类似上述的经营方式被称为程租(VOYAGE CHARTER)。
期租 若一个大型会议开会五天,不但要频频用车,而且要随时用车,因此像前述的一次次地租车很不方便,费用又高,还不能保证随时得到车。它就可向公交公司租一辆车为期五天,事先约定该车应在何时何地点报到、汽车行驶于何范围(如上海市内或市属的郊县)、何时何地点终止。理所当然,因公交公司无法预知每天行驶多少公里、驶往何处、停车多久,因此会议单位方除了付每天的租金外,还应付汽油费、停车费、公路费与过桥费及司机的加班费等等。在航运业类似上述的经营方式称为期租(TIME CHARTER)。
光租 若某一企业的驻沪办事处因某种原因如缺乏购车资金,或此机构仅需在沪二年而不购车,又因其它原因欲光租一辆车而无需司机。此时某公交公司仅将车租给了办事处而不供司机。理所当然,因公交公司无从预知车开往何处、引擎使用达多少小时、每天行驶多少公里等等,这个办事处除付每天的租金外,还要自己支付耗油费、停车费、公路费与过桥费、保险费、维修费等等,同时办事处还须自己雇用司机。在航运业类似上述经营方式称为光租(BAREBOAT CHARTER)。根据上述划分支付成本费用的做法,光租的每日租金一般大大低于期租的每日租金。
然而轮船与汽车还大不相同,仅为了作最通俗的解释,才将公交车拿来作比喻,航运业中的租船业务远比租车复杂,船舶所运货物的品种多、数量大、距离远、费用与成本高、涉及面广。有些在租车上绝少发生而在航运上则经常发生的,如程租合同还要规定装卸效率,此效率是按舱口计算还是按整船计算、节假日、周末是否计入、雨天是否计入、罢工是否计入等等。
二、受载期
受载期(LAYDAY、LAYDAYS) 多数的专业字典与书藉将此用语译为装卸日期或装卸天数,有的还解释为“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装货和卸货天数”。我对这种翻译与解释不持任何反对意见,但觉得至少在程租中应译作“受载期”为宜,因为期租合同中已有交船还船的规定与条款,在此期内装卸货日期与船东无甚关系。反之,程租合同中没有交船还船的说法,因此开始受载相当于程租的实际运作业已开始。例如某船的受载期为2月5日至10日,即该船2月5日至10日这一期内的任一时刻到达指定地点且作好一切受载准备,程租人则有义务接受此船。若将LAYDAY(S)在程租中视作装货或卸货日期或天数,则会被人误解为2月5日是装货必须开始的日期,2月10日是装货必须终止的时间。实际上根本不是这回事,即使2月10日也可开始装货, 至于装货规定在何日结束则是另一回事。所以LAYDAY(S) 宜译为受载期,即2月5日至10日期间内(包括5日与10日当天),皆可受载,船东有义务把船在此期内赶到指定地点且作妥一切受载准备,而程租人有义务在此期内给船受载。 所以早期丁.贝斯著的《租船与航运用语》 (1960年英文版)中认为LAYDAY一词有装卸天数与受载期的双重用途。
装卸时间(LAYTIME) LAYTIME与LAYDAY(S)应有不同,LAY-DAY 是受载期,LAYTIME才是装货或卸货的时间,而且LAYTIME不是指日期上的限制(如2月5日至10日),而在某些场合下LAYTIME是指时间上的限制(如5天或120小时),所以LAYTIME宜称为装卸时间。
合同解除日期(CANCELLING DATE) 租家与船东所订的日期, 即船未能在规定的期内抵达指定地点或未能作妥受载准备,租家即可在合同解除日期的那天取消合同。此用语多出现在期租中,因为程租另有一用语“LAYCAN”替代。
受载期与合同解除日期 (LAYDAY AND CANCELLING DATE,简称为LAYCAN) 此用语多出现在程租中,以一段日期作为受载期,过此期限,程租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LAYCAN 2月5日至10日,即2月5日为程租人必须开始受载的第一天(若船按时按条件抵达) ,10日为最后一天,过了10日,程租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有人将LAYCAN 解释为 FIRST LAYDAY LAST CANCELLING DAY,我认为不妥,因为可能有人误会上例中的2月10日即可解除合同。LAYCAN这一用语的中文译名太长且难简化,而LAYCAN一词很普及,几乎将成为我国航运业中的外来语。无论对LAY-CAN或对CANCELLING DATE在理解与应用上皆须注意以下几点:
早到并不一定对船东有利,除非租约上有所规定。例如程租中LAY-CAN为2月5日至10日,若船在2月1日到即早到四天,程租人可不给此船装货直至2月5日(一般为上午8点),但双方可协商,此时程租人可能会提出:在2月5日之前所用的时间按装货所用时间的一定的百分比,举例为50%计算,因此船东浪费了二天,当然要比浪费四天为好。因此应事先计划妥时间,既不要过拖迟到达指定地点,也不要过早到达, 上例中最好能在5日或
6日到。若时间过分充实就宜节油降速航行, 除非程租人事先允许提早给予受载。
船迟到对船东的损失极大。在期租或程租中如船在2月11日到,即迟到一天,租家即有权取消合同,船东就会蒙巨大损失。一般租家在程租运价(或期租租金)下跌又附近有合适的他船提供运力时就会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与船东重订租约而降低程租运价或期租租金。反之,当程租运价或期租租金上涨,附近又无合适的他船提供运力时,就不会提出解除合同,但租家有可能佯称欲解除合同,以乘机刹价,故船东宜早对市场行情作详细了解,才能从容对付。
明知船会迟到而船东仍有义务驶至指定地点,因为租家有权利在船抵达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才提出取消。因此船东在订立租约时应先订明:
当船东提出船无法按最后日期赶到时,租家应在此后的48小时内表示解除或不解除合同,如此船东可在中途作罢而减少损失。
租家只有权对迟到船解除合同而无权对船东索赔其损失,除非由于船东违约而使船迟到。杨良宜先生列举了多项租家可能会提出的证明船东违约而使船迟到的事项,
如
(1)不合理绕航;
(2)准许上一租家多走一个不合法的航次;
(3)不必要的修理;
(4)在租约中不予免责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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