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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423与苏鹤碰撞后爆炸 已有0人收藏
发布日期:2018-06-2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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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迹
- 事故性质:爆炸
- 船名:大庆423
- 事故日期:1994-01-02
1994年1月2日09时38分许,“大庆423"号油轮与“苏鹤”号远洋货轮在长江下游高港花鱼套水域碰撞。碰撞引起“大庆423'’油轮爆炸起火,继而燃烧20余小时后沉没,“苏鹤”号货轮船艏严重受损,3名船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约2,600万元。
一、船舶概况
“大庆423'’号为载重1.5万吨的油轮,总长163.25米,型宽20米,型深11.57米,平均航速11节,主机马力5300千瓦,无惰性气体保护系统,在船船员40名,本航次由南京启航空放青岛。
“苏鹤”号货轮为载重7643.49吨的集装箱船,总长120.44米,型宽18.44米,型深10.55米,主机马力4500千瓦,平均航速13节,在船船员30名,本航次由香港启航载288个集装箱驶往南京港。
二、碰撞及爆炸燃烧经过
1月2日09时30分,“大庆423"号油轮用VHF频道与上行的“苏鹤”号货轮联系,通报船位置;09时38分,两轮相距800米,“苏鹤”轮左满舵,鸣笛二短声、倒车、后退三;“大庆423"轮右满舵,鸣笛一声。稍许,“苏鹤”轮以近90度的角度舶艏撞在“大庆423'’轮左舷第一、二货油舱之间偏一舱处,“大庆423"轮当即爆炸起火。
随后该轮又与近岸航行的“汉川101”船队的“2—0193”号驳船相撞,随即向南岸搁浅。爆炸破坏了“大庆423"轮的固定消防设施,猛烈的燃烧使船员无法进行船舶自救。为避免更大的伤亡,船长带领船员安全撤离灾船。“大庆423"轮搁浅后又连续发生多次爆炸,全船一片火海,船舷多处裂开,船舶进水,最后船体斜倒在长江边的浅滩水域中。
三、火灾扑救经过
1月2日10时25分,南京港公安局接警,即令“宁港公消1号消防艇赶往现场。经过4个多小时的航行,消防艇于14时52分到达现场,随即对火场进行侦察、访问并向先期到场的港监部门提出了具体灭火施救的方案。经指挥部同意,约16时30分,消防艇与先期到达的2艘拖消船和载有8辆消防车的3艘汽渡船一起,按照“首尾夹击、分割包围、分段包干、逐片消灭、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的灭火方案,先后于16时55分和17时40分对灾船组织了两次强攻灭火,后因消防船泡沫灭火药剂用尽,于19时许撤出战斗,加装灭火泡沫液和补充给养后待命。次日清晨06时20分,现场指挥组织灭火力量对灾船进行灭火总攻。09时10分消防员强行登上灾船,经过近7个小时的顽强拼搏,于13时10分将大火彻底熄灭。参加整个灭火救援的各类船舶共22艘、500余人,耗用灭火泡沫药液58吨。
四、起火原因
“大庆423”油轮起火原因是该轮前一航次装载过原油,本航次空载,其货油舱内积存大量爆炸性混合气体。当两轮碰撞后产生的巨大能量将货油舱内积存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引爆燃烧。理论数据表明,引起爆炸性混合油蒸气爆炸的最低点火能量只需0.2毫焦耳。
五、主要教训
“大庆423"轮爆炸及火灾的扑救充分暴露了两个船公司在船舶安全航行技术、安全管理以及长江水上消防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诸多薄弱环节。
(一)据调查,两艘巨轮之所以直接碰撞系双方都错误地选择了航路,未使用安全航速而违章航行,当班及有关船员安全责任心不强,临危措施不当所致。两船在事发前所航行的水域、航道复杂且有晨雾,视线不清。但两船驾驶员都没有严格遵守“内规”所确定的航行原则与规定,没有认真按有关部门的通电、通告,及时修改航道图,没有严格执行雾航规定,两轮互见后仍高速行驶。…
(二)“大庆423”轮爆炸燃烧时,长江数百公里的江苏段水域只有南京港公安局一艘专用消防艇,消防艇接警后全速前进,但长途跋涉4个多小时后才到达,这时“大庆423"轮已成一片火海,火势异常凶猛,早已错过了扑救初起和单舱火灾的战机。后来赶到参加灭火的拖消两用船及载消防车的汽渡船均因吨位小、泡沫炮射程近而不能发挥有效作用。长江水上消防力量薄弱的状况严重不适应长江航运事业的发展。
(三)总指挥部远离火场,现场指挥向总指挥部请示汇报要途经水路、陆路2个多小时。本来,“宁港公消1”号消防艇在14时52分到达火场时,有较好条件,即可投入灭火战斗,但一直拖到16时55分才开始真正灭火战斗。这时天色已见黑,视线不清,灭火战斗难度相当大。对于大型及复杂的船舶火灾,应加强和充分发挥现场灭火指挥的职能。
(四)要落实油轮油货舱的防火防爆措施。对卸载后的油货舱要清洗或充装惰性气体保护,同时要加强对油货舱内的油蒸气浓度定时检测、监控,保证油轮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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