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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轮青岛港装货期间引发火灾 已有0人收藏
发布日期:2018-06-2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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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迹
- 事故性质:火灾
- 船名:隆林
- 事故日期:1987-04-23
1987年4月23日,“隆林”轮泊青岛港装货期间,装卸工违章携带打火机登船作业,并在舱内用其照明,点燃货物引发火灾。
一、船舶概况
该轮系万吨级货轮,1973年12月由南斯拉夫建造。总长150.6米,型宽21.83米,型深11.08米,吃水9.43米;13,918总吨。全船共6个货舱,由船艏至驾驶楼前,依次为1—4舱,驾驶楼后为5—6舱。第四货舱,长27米,宽21.4米,高9.2米,总容积为5315.76立方米,其内部结构分上下两层,即由舱口向下2,7米处为上层、2.7米以下为下层。
火灾发生时,一、六舱尚未装货,二、五舱装有百杂货,三舱装有矾石,四舱底层已装麻袋包装花生果和花生米743.43吨。
二、火灾及扑救经过
1987年4月23日晚,装卸工人刘某、陈某没有参加班前会,即于22时10分左右提前下四舱作业。刘不慎将手钩掉进麻袋包垛夹缝中,因舱内光线昏暗,刘点燃打火机照明,俯身在垛空中寻找,当第三次点燃打火机时,将麻袋包引燃。起火后,刘虽用胳膊抹灭身边火苗,但由于着火点处于货堆通风道位置,顿时连片燃烧,蔓延成灾。刘、陈两人立即喊叫:“船舱着火。”此时,甲板上的工人纷纷下舱使用灭火器灭火,并通知船方拉响火灾警报报警。22时30分,青岛港公安局消防大队3辆消防车到达火场投人灭火作战。由于四舱底部设有油柜,其一壁之隔又是机舱,机舱油柜与四舱后壁甲板相连。指挥员下令,铺设水带深入舱内攻击火点,阻止火势向四舱后部发展。另派战斗员携水枪下到机舱,协助机舱人员冷却油柜,阻止热传导的威胁。期间,消防人员曾找船长了解固定CO2灭火系统情况,但船长说不清CO2灭火剂的实际储量和起火舱内的人数,加之急于控制火势,未采用封舱灭火。10分钟后,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5辆消防车也到达火场协助灭火。22时50分,火势依然未被控制,且发生参战人员中毒现象,被迫撤出舱内的作战人员,改用消防船和拖消两用船大功率水炮向舱内射水。至24日02时45分,四舱火被扑灭,但大部分货物已被水淹。此次灭火作战共投入消防车13辆,消防船2艘,拖消两用船5艘,向舱内注水约2000吨。
三、火灾损失及原因
因火烧和水渍,“隆林”轮四舱743.43吨货物全部报废,舱内部分舷板被烧变形,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约122万元。
事后查明,这起火灾是由于装卸工人在舱内点燃打火机照明,引燃包装货物的麻袋麻绒所致。
四、事故教训
这起火灾暴露了防火安全管理和火灾扑救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教训极为深刻。
(一)对职工缺乏教育管理。肇事者是上岗仅1个多月的新工人,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参加岗前培训,接班不参加班前安全教育,擅自携带打火机进入作业场所,为引发火灾留下了隐患。
(二)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极其淡薄。麻袋系非脱脂纤维织物,而且极易脱落大量麻绒,麻绒的燃点为150℃,其燃烧速度为8米/秒,属易燃物品,而打火机的火焰温度超过1200℃。事后调查发现,现场作业人员忽视安全规定,私带香烟、火柴、打火机等物品上船作业的极为普遍,并多次出现在舱内或甲板随意吸烟的现象。
(三)此次灭火战斗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该轮起火初期未采取封舱灭火措施,致使火势迅速蔓延。船舶火灾扑救难度大,专业技术性较强,在具体实施中,要考虑到大型船舶货舱着火后呈多点、多层燃烧,且舱内空隙大,氧含量高,采用惰性气体封舱耗量大、时间长的特点,应集中力量,采用小密度的水雾迅速扑救货物包装表面之火,在控制住火势之后,应迅速组织边抢卸,边用水雾消灭残火的办法,以取得快速灭火又能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水渍损失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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