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即将生效
发表于 2018-07-02 16:20
2018年初,由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海事局、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等单位共同起草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船舶向我国内河和沿海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属于船舶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出台背景
在GB 3552-2018出台前,我国于1983年出台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1983),并分别规定了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期间并未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GB 3552-1983发布距今已有35年之多,船舶水污染物种类不断增多,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不断进步,国家和社会对水体环境质量控制要求也不断提高。
因此,提高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降低船舶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损害,加强我国江河湖泊和海洋等水体质量管理,是大势所趋。此背景下,在有关单位的共同推动努力下,国家出台了GB 3552-2018。
适用范围
(一)水体范围
适用于我国沿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沿海)和领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标水(内河),统称为环境水体。
(二)船舶
适用于除军事船舶以外的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包括渔业船舶。
(三)污染物
适用于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
内容介绍
GB 3552-2018对GB 3552-1983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替代了GB 3552-1983。
01、修订内容
GB 3552-2018增加了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各类污染物及其他名称的定义;将船舶按照总吨大小及时间进行了分类控制管理;提出了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采样、监测要求等。
02、技术要求
该标准对船舶水污染排放的技术指标要求全面提高。例如,其规定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内河水域不允许排放含油污水。再如,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的标准限值之一,耐热大肠菌群数由每升2500个提升为1000。
03、对标国际标准
GB 3552-2018对标了国际航行船舶需要遵守的国际海事公约决议等国际标准,但并未完全与其保持一致。
例如
GB 3552-2018要求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限值为15mg/L,而国际海事公约要求则是15ppm(按体积计)。按照船舶用油物质密度比水密度小进行核算,则GB 3552-2018规定的该项技术指标要比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宽松。
再如
国际海事公约规定1980年1月1日以前交付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在排放含有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时,其排入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货油总量的1/15000,1980年1月1日及以后的油船为1/30000;而GB 3552-2018则规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在我国沿海排放含有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时,其排入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货油总量的1/30000。GB 3552-2018规定的该项技术指标则要比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严格。
船舶注意事项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即将生效,船舶在严格遵守我国国家标准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同时,应注意:
1、该标准允许船舶为保障船舶和船员安全或救助水上人员生命等的例外排放;
2、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从其标准;
3、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水域排放污染物时,存在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应执行较为严格的标准;
4、船舶的各类污染物有混合时,其排放应同时满足每一类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5、对具体的船舶污染物排放入水体要求不明确时,应将该污染物收集留存在船并随后排入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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